1997年12月,山东青岛李沧区石家村,老人石君昌的葬礼。
一个穿着粗制丧服的人,将头顶的陶制灰盆狠狠地摔在地上。随着一声脆响,陶片飞溅,纸灰肆散。
这个为石君昌“顶盆发丧”的人,是他二哥的儿子石忠雪。
原来,石君昌晚年悲惨,妻子儿女已先于他去世,父母和另外两个哥哥也都已经过世,没有至亲。
按照村中的风俗,一个人死去,如果找不到人为其“顶盆”,那么就不能发丧。
家族中的老人无奈,只能在其近亲属里找个后辈来为其“顶盆发丧”。起初想找的是死者三哥石坊昌之子为其完成顶盆一事,但他的两个儿子均不愿意。后来经过协商,石君昌的侄子,也就是他二哥的儿子石忠雪最终被选定且同意了“顶盆”。
“顶盆”,是我国农村葬礼上常见的习俗。一般都是由逝者的长子头顶着灰盆,站在路口的地方,然后会由主事的把长子顶着的灰盆端下来,狠狠地摔在之前就准备好的砖头上,摔得越碎越好。
“顶盆”与民俗
顶盆,然后摔盆,是一种仪式,也是一个标志。这一顶一摔,不仅仅意味着阴阳相隔的告别,而且意味着遗产的继承以及家庭权力的交接。
在民间,死者的财产将由顶盆者继承,同时,死者在生前所持有的在家庭中的权力也将转移到顶盆者身上。见过的朋友应该知道,顶盆与摔盆的仪式一般是在路口,是在村中最容易聚集人的地方。那是因为,顶盆同时也是在向前来观看葬礼村民的一种公示,即自摔盆之刻起,继承关系完成了确立,一家之主也完成了交接。
所以,顶盆一般都是由家里的长子担当,如果长子已经去世了,那么就由次子担当,以此类推。如果儿子都去世了,那就由孙子担当。
没有子孙的,就从侄子中选择一个担当,选中的就会被看作是死者的儿子,拥有继承的权力和承嗣的义务。在继承死者财产的基础上,需要承担死者的殡葬费用以及往后为死者祭扫的义务。
在过去,经常会出现几个侄儿抢灰盆的情况,因为“顶盆”和“过继”是一致的,最终其实就是为了争夺家产。
既然如此,石君昌发丧为什么几个侄儿不抢着去顶盆?
除了不想过继以外,最重要的是石君昌晚年只有一间破败小屋,实在没有什么其他遗产。家族中的老人几次协商,石忠雪才勉为其难同意“顶盆”。
死者入土为安后,石忠雪住进了石君昌的房子,并在那里完成婚事,且于每年祭日拜祭石君昌。入住后八年来没有人提及房屋产权的归属,也没有发生任何争执。
然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普天之下的人皆是如此,一个家族的叔侄也概莫能外!
无利不起争
此事再起波澜发生在八年后,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
按照拆迁标准,石君昌原来的房子可以领取3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
石忠雪那天拿着叔叔石君昌的房产证以过继的房主名义前往村委会领取补偿款,村上对他顶盆过继自然明知,并无意见。但谁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石君昌三哥石坊昌急忙赶来阻止。他拿出了一份1997年3月石君昌赠与其房子的公证书,声称石君昌病逝之前已将该房子赠给了他。石坊昌还说,当时是看到侄子石忠雪结婚后一直没钱盖新房,于是他才把房子借给石忠雪一家暂住。而事实上,他才是法律上石君昌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此事一出,叔侄之间自然翻脸。石忠雪提及:“当年家族长老首先找的就是你的两个儿子,没有一个愿意顶盆的,现在有补偿款了你又拿出来这个玩意?”石坊昌则称:“拆迁补偿款你不仅不能领,而且你现在就要从本是我的房子里搬出去!”仅一时之间,叔侄二人便剑拔弩张。
村民对此自然也议论纷纷,顶盆过继已成事实,八年以来相安无事,房屋拆迁后出来跳脚,原因是什么明眼人一看便知。
叔侄之间的法庭之争
但不管怎样,房屋赠与合同确属真实,而且经过了公证。石坊昌坚信,自己有理有据有法,所谓“顶盆过继”之说不过一地风俗,不足为凭。既然私下说不通,那别怪二叔翻脸不认人,咱们对簿公堂吧!
于是,对法律界产生比较大影响的“顶盆过继案”就此展开!
2005年9月,石坊昌以非法侵占为由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将石忠雪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和石君昌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
被告石忠雪则辩称,赠与合同系无效,且被告依据“顶盆过继”习俗,以子嗣的身份为死者顶盆发丧,并已实际人住8年之久,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对在诉讼中,石忠雪提出的“顶盆”过继的事实,石坊昌一口否认,认为“顶盆”不能作为继子。
一边是“顶盆过继”的侄子,一边是手握合同的叔叔,房屋改归谁呢?
法院遇到这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自然也是有些头疼,穷尽检索之力仅能在当年的《民法通则》中找到两条法律原则来判案。
《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仅为石坊昌与石君昌,原告以确认该赠与合同有效作为诉讼请求,
其起诉的对方当事人应为石君昌
。因此,原告以此起诉石忠雪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忠雪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君昌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其遗留的房屋,至今已达8年之久;原告在死者去世之前已持有这份公证书,但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项权利,说明他是知道“顶盆”发丧的事实的,因此被告并未非法侵占上述房屋。
“顶盆”发丧虽然是一种民间风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律不应强制地去干涉它。
因此,原告提出被告立即腾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之后,原告石坊昌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理说
(一)风俗习惯能否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人追逐利益的本性。但本案在法律界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因在于:它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风俗习惯能否成为裁判的依据”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在本案发生时,我国法律尚无习惯法法源的规定。本案裁判聚焦于被告是否构成非法占有,应否腾出该房屋,但该判决通过认可“顶盆过继”的农村习俗来否定原告的诉求,其实反证了被告石忠雪因“顶盆过继”取得死者房屋的合法占有或者所有的法律效果。换句话中,法官承认“顶盆过继”的民间习俗具有法律效力。
这在我国是超前的,因为2021年我国《民法典》才生效,其第10条首次确立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顶盆过继”是否构成习惯法呢?
第一,“顶盆过继”是当地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第二,当地群众相信“顶盆”的人就相当于死者的子女,并一直认可这种习惯的效果;第三,“顶盆过继”并不是陋习,不违背公序良俗。由此,我们可以判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顶盆过继”的习俗可以确立被告的利益。
(二)风俗习惯强于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是适用习惯法的前提。而大家普遍的疑问是,原告石坊昌在本案中拿出的可是赠与合同。有合同,为什么不先适用合同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赠与合同的相对人为死者并非被告,产权没有转移的原因在于死者生前没有履行赠与合同。而提起诉讼之时赠与合同签订已经过去8年,早已超过3年的一般时效。因此,被告的诉讼利益几近丧失而且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法院一般予以驳回。
(三)风俗习惯强于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已无子女父母,按照继承法的顺序,作为死者哥哥的原告才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即便法院不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原告也可以死者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继承。这该如何是好?
我们只能说,按照法院的思路,由于“顶盆过继”习惯法规则事实上提供了一种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则。依据该习惯法规则,作为继子的石忠某属于原《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从而排除了被告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你怎么看?
本案裁判原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5)李民初字3460号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终字206号民事判决书